北京大学2009年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西部地区具体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广西和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学校采取以下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

一、毕业时,学校将举行表彰活动,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校级和市级优秀毕业生。

三、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进行物质奖励:

(一)签约到西藏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二)签约到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贵州等地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

(三)签约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内蒙古等地的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区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

(四)签约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内蒙古等地的省会城市或重庆市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对到非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毕业生在基层和西部地区工作满两年后,表现良好,经原单位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研究生者,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

五、对于去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满两年后考取我校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可优先予以审批。

六、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具体申请程序和时间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规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八、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5]32号)规定,对于招聘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其档案由所在区县人才服务机构保存,户口可落于生源所在地,也可落于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上;考核不合格或自愿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对于招聘为村支部书记助理、主任助理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由学校保存;聘用两年连续考核合格者,按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与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档案、户口转至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两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或到京外其他地区就业的相关手续。

九、我校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支援服务”项目计划,对于参加以上项目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保存在我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政策对待。

十、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联系就业,或者报考各地“村官”以及“选调生”项目,本人可向学校提出路费申请,院系审查批准后,学校酌情给予报销部分路费。

十一、学校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进行岗前培训与辅导,聘请校内外领导、专家、企业人士或毕业生校友等为毕业生进行相关讲座和咨询。毕业生离校后,学校还将与毕业生建立长期联系,进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跟踪服务与后续指导。

十二、学校积极探索在基层和西部地区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帮助学生增强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大力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地区挂职锻炼。

十三、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优惠、照顾政策,如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四、本文件适用对象为2009630日前与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正式签订三方协议的北京大学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原籍无限制,各类少数民族班、定向委培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在此奖励范围)。

十五、上述相关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和解释。